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計算方法說明(105.05.19金管銀法字第1050010615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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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不得超過
    其上年度決算後淨值之一倍。所稱之「上年度決算後淨值」應以銀行
    本行上一會計年度經股東會承認之盈餘分配後淨值為準。無股東會者
    ,以董(理)事會通過為準。在未完成上開程序前,以最近一次經完
    成上開程序之盈餘分配後淨值為準。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