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計算方法說明(105.05.19金管銀法字第1050010615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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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詞定義:
(一)臺灣地區銀行:指依我國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含外國銀行在
      臺分行、臺灣地區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設立於境外之子銀行)及其
      設立於境內外之分支行(含 DBU、OBU、 第三地區分支行、大陸地
      區分支行)。
(二)大陸地區人民:指已於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三)大陸地區法人:指已在大陸地區成立或設立登記之法人、團體或其
      他機構(含行政機關),包含第三地區或臺灣地區法人在大陸地區
      設立之分支機構。
(四)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指大陸地區人民
      、法人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公司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
      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