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1.10.08金管銀合字第10130002490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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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客戶連線與責任
      銀行與客戶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客戶對銀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
      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客戶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次時(三次以上,五次以下),銀
      行電腦即自動停止客戶使用本契約之服務。客戶如擬恢復使用,應
      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