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1.10.08金管銀合字第10130002490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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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銀行及客戶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銀行或客戶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
      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雙方約定方
      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銀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銀行
      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銀行能證明客戶有故意或過失。
  (二)銀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日(此
        空白填載日不得少於四十五日)。惟客戶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
        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日(
        此空白填載日不得少於四十五日),但銀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
        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銀行負擔。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