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1.10.08金管銀合字第10130002490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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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銀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
      契約服務而取得客戶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
      契約無關之目的,且於經客戶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
      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