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1.10.08金管銀合字第10130002490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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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損害賠償責任
      銀行及客戶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
      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
      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