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1.10.08金管銀合字第10130002490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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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電子文件之效力
      銀行及客戶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
      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