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1.10.08金管銀合字第10130002490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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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銀行終止契約
        銀行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客戶。
        客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銀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
        知客戶終止本契約:
    (一)客戶未經銀行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客戶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
          清算程序者。
    (三)客戶違反本契約第十四點至第十六點之規定者。
    (四)客戶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
          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