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1.10.08金管銀合字第10130002490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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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文書送達
        客戶同意以契約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客戶之
        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銀行,並同意改依變
        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客戶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
        地址時,銀行仍以契約中客戶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銀行之地址
        為送達處所。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