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1.10.08金管銀合字第10130002490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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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務項目
    銀行應於本契約載明提供之服務項目,如於網路銀行網站呈現相關訊
    息者,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
    站之內容。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