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1.10.08金管銀合字第10130002490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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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銀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銀行及客戶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
    ,除查詢之事項外,銀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
    客戶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雙
    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
    銀行或客戶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
    ,視為自始未傳送。但銀行可確定客戶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
    識之事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