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1.10.08金管銀合字第10130002490號公告訂定)
   7   
七、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銀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銀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銀行因客戶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客戶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銀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雙方
    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客戶受通知後得以雙方約定方式向銀行確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