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1.10.08金管銀合字第10130002490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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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銀行電腦自動處理,客戶發出電子文件,經客戶依第六
    點第一項銀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銀行後
    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銀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
    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銀行後,於銀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銀行
    營業時間時(【由各銀行自行填載營業時間】),銀行應即以電子文
    件通知客戶,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