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各局受理金融消費者提出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處理應注意事項(101.12.06金管法字第1010070965號書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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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所稱金融消費爭議案件,係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五條規定「本法所稱金融消費爭議,指金融消費者與金融
    服務業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之案件。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時,非屬之:
(一)本法第四條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或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
      人或法人。
(二)依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
      法第十五條,其屬評議決定應不受理之案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