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強本國銀行授信風險管理措施(102.01.07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8250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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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對於申請下列業務之本國銀行,已
    符合各項業務之法定審查要件者,如有第一類授信資產提列比率未達
    百分之一之情形,主管機關原則同意其申請,惟其應於第一類授信資
    產提列比率達百分之一後,始得開始辦理該項業務或向海外監理機關
    遞件申請,並檢送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核備。業務項目列舉如下:
(一)兩岸金融業務:
      1.提高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支機構對大陸授信限額比率。
      2.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或子銀行。
      3.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銀行。
(二)轉投資業務:轉投資金融及非金融相關事業。
(三)設立國內外分支機構:設立國內及國外分支機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