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以外之金融相關事業之規定(101.10.26 訂定)(103.03.18金管銀控字第1026000525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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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茲核定大陸地區創業投資管理公司及小額貸款公司,屬「銀行、金融
    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事業管理原則」(以下簡稱本管
    理原則)第二點第一款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金融機構以外之
    金融相關事業」。但投資大陸地區創業投資管理公司,以臺灣地區金
    融控股公司直接、間接合併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
    百分之百之子公司為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