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以外之金融相關事業之規定(101.10.26 訂定)(103.03.18金管銀控字第10260005250號令廢止)
   2   
二、創業投資管理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創業投資公司、一般企業,或
    參與所管理創業投資企業之投資。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