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銀行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審核要點(102.01.23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3830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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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小企業銀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
(一)最低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且無累積虧損。
(二)前一年度平均存款餘額達新臺幣一千二百億元以上。
(三)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
      辦法第五條規定。
(四)原合會業務皆清結完畢。
(五)財務及業務無重大缺失事項。
(六)無其他有礙穩健經營之情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