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銀行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審核要點(102.01.23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3830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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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小企業銀行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
    許可:
(一)銀行章程。
(二)董事會、監察人會及股東會議記錄。
(三)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業務發展計畫
      及未來三年財務預測等。
(四)最近三年會計師查核報告書(須含合併與個體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
      損益表)。
(五)經會計師複核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報告。
(六)辦理與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有關利害關係人授信明細表及大額授信明
      細表。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