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銀行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審核要點(102.01.23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3830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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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小企業銀行經核准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者,應訂定開始營業基準日
    ,事先報經本會備查,並應於基準日後十五日內向本會提報營業基準
    日及其前一日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