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2.11.18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3860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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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住所變更之告知)
    借款人、保證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金融機構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者
    ,應立即以書面或借貸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對方。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