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2.11.18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3860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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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委外催收之告知)
      借款人如發生延滯逾期返還本金或利息時,金融機構得將債務催收
      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借款人與保證人
      。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
      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金融機構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營業場所及網站。
      金融機構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催收,致借款人或保證人受損者,金融機構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