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2.11.18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3860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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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
      明書之提供,但不屬本點貸款者除外)
      金融機構承作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之貸款業務,應於借款人
      申請貸款時,以「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
      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如附件)先告知借款人及保證人相關規範
      與作業處理程序,該聲明書並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相關圖表:附件: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PDF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