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2.11.18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3860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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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管轄法院)
      倘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台灣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