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2.11.18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3860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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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費用之收取)
    借款人應負擔之費用項目及金額,如未記載於契約者,金融機構不得
    收取。
    前項費用應以固定金額且以一次收取為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