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113.02.07金管銀合字第11301313321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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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作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貸款業務時,不得約定未經商品或服務提供
    方之同意,借款人不得撤銷、終止或解除付(撥)款委託。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