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112.12.07金管銀法字第1120274127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第一部分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調整、第
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第四部分作業風險、第六部分槓桿
比率之計算及第七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自一百十四年
一月一日生效。
   4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第四部分  作業風險
壹、標準法(Standardized Approach)
一、計算方式
二、組成因子及定義
三、在集團內採用標準法
四、損失資料辨識、蒐集及處理之標準
五、自損失因子(LC)中排除的損失
六、從營運指標(BI)中排除已剝離之營業活動
七、納入合併與收購相關之損失及營運指標(BI)項目
八、揭露
貳、附錄
附錄一:營運指標(BI)組成因子之定義
附錄二 作業風險損失事件型態分類
※ 法源資訊編:本條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現行有效法條請點此處
法源資訊編: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202741271 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部分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調整、
    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第四部分作業風險、第六部
    分槓桿比率之計算及第七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
    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4 條
第四部分  作業風險
壹、計算方法
一、基本指標法
(一)計算方式
(二)營業毛利(Gross Income)之計算說明
二、標準法及選擇性標準法
(一)適用標準
(二)標準法之計算方式
(三)選擇性標準法之計算方式
三、進階衡量法
(一)實施初期之資本底限規定
(二)管理架構之基本要求
(三)質之標準
(四)量之標準
(五)損失資料庫
(六)業務經營環境與內部控制因素
(七)情境分析
(八)風險抵減
(九)衡量方法選用(併用)原則
貳、附錄
附錄一  營業毛利計算說明
附錄二  標準法下各業務別之定義
附錄三  作業風險損失事件型態分類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