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107.11.09金管銀法字第1070274468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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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票券
      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信託業。
(二)電子支付機構:指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核准辦理電子支付機構
      業務之機構。
(三)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指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核准發行電子票證
      之機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