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107.11.09金管銀法字第1070274468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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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
    理新種業務(包括新支付機制、運用新科技於現有或全新之產品或業
    務)前,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
    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