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103.01.09金管銀法字第1020036292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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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券金融公司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依本計算方法規定,本計
    算方法未規定者,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六年一月四日
    金管銀(一)字第○九六一○○○○○二五號令發布「銀行自有資本
    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及一百年十月三日金管銀法字
    第一○○一○○○五八八○號令之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