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103.01.09金管銀法字第1020036292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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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券金融公司持有之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適用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金管銀法字第○九八
    ○○○五一一一○號令有關應分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中
    各扣除百分之五十「投資合格資本工具之約當帳列金額」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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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