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103.01.09金管銀法字第1020036292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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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算方法所稱母公司或子公司,指該公司與票券金融公司間具有國
    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七號所稱之控制能力。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