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99.12.30 修正)(099.12.30金管銀合字第09930004990號令修正)
第    1    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信用合作社之會計事務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照本制
          度辦理,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處理之。
  第三條  本制度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為會計年度。
  第四條  本制度採用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
  第五條  本制度記帳本位幣,除涉及外幣之業務外,應以新台幣為準。
          並以「元」為記帳單位。
  第六條  本制度簿記組織系統如附件一。
  第七條  信用合作社會計之紀錄及報告,應根據客觀事實,或於必要時
          依合理之估計,按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處理之。
  第八條  會計處理前後應求一致,俾會計結果便於比較分析,如基於重
          大原因,必須變更者,應依規定程序辦理,並應在報表內予以
          說明。
  第九條  會計衡量以歷史成本為原則。
  第十條  財務報表應對各種財務資訊作適當之表達。
  第十一條  信用合作社應建立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以增進財務資訊之
           正確性及可靠性。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