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統一會計制度(99.12.30 修正)(099.12.30金管銀合字第09930004990號令修正)
第    8    條
第八章  內部審核處理程序
  第一節  內部審核準則
    第一條  內部審核之目的係對於各項應行審核之經營活動,作廣泛而
            深入之查核與分析,除糾正錯誤、預防弊端外,並提供各項
            有關改進業務管理與加強工作效能建議,藉以達成最有效之
            管理當局負責。
    第二條  內部審核,由會計人員執行外並由單位主管指派適當人員配
            合辦理。並為配合各項業務之審核,設置獨立稽核單位,專
            責從事對內部審核制度予以不斷的研討與評核,並進而謀求
            改善,該稽核單位具備獨立超然地位,直接向管理當局負責
            。
    第三條  內部審核分為下列二種:
            一、事前審核:指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交易安全、收支
                計畫及預算之控制,俾從消極的防微杜漸,進而發揮釐
                訂正確導向之積極功能。
            二、事後查核:指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
                核與工作績效之查核評估,俾從消極的揭發弊端,進而
                發揮促進效能之積極作用。
    第四條  內部審核之範圍如下:
            一、出納事務審核:現金、票據、證券等處理手續與保管情
                形之審核。
            二、存款業務審核:支票存款、存摺存款、定期性存款等業
                務處理手續是否依照有關法令規章及規定程序辦理,並
                對會計紀錄是否正確加以審核。
            三、授信業務審核:各項授信業務事前核貸與事後覆審,是
                否依照法令規章及規定處理、會計紀錄是否正確之審核
                。
            四、會計事務審核:會計憑證、科目、帳簿、表報之設置及
                使用是否符合會計制度及有關規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是否合於規定,內部帳務牽制是否健全,會計資料是否
                正確之審核。
            五、其他事項審核:包括其他業務及費用開支暨財產處理等
                程序是否依規定辦理之審核。
    第五條  內部審核之實施,分為一般審核與專案審核二種方式:
            一、一般審核:各社應經常配合作業流程,作事前、事後一
                般性之審核。
            二、專案審核:各社應先釐訂計劃,自行選定其特定項目,
                作不定期之專案審核。
    第六條  內部審核人員執行任務前,應先充分瞭解被查核單位之情況
            與各項資料,以便事先釐訂工作進度及方法,並作完妥計畫
            與安排,被查核單位對內部審核人員所需各項資料應無條件
            予以提供,並在審核工作上多予協助。
    第七條  內部審核人員應克盡職責,於執行審核工作及撰寫審核報告
            時,應就工作內容加以分析,作公正合理之評核。
    第八條  內部審核人員對被查核單位之各項資料,應嚴守「保密性」
            原則,於提出審核意見時,應依照「重要性」原則,針對具
            有相當重要性及可能發生錯誤之項目提出詳細說明;並視檢
            查項目之性質,依「相對危險性」原則,特別對易致錯誤之
            項目。謹慎將事,予以較詳細之審核。
    第九條  內部審核人員執行內部審核工作,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非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十條  內部審核人員之職能係對整個業務動態作全面性之觀察與分
            析,非僅對一般會計紀錄加以核證,並應著重於未來之防範
            ,而非僅對過去之缺失加以改正。
    第十一條  內部審核人員發現缺失,應予糾正,如其不按糾正意見辦
              理時,應報告上級採取必要有效措施,如發現重大舞弊事
              件,應循行政系統通報有關機關。
    第十二條  內部審核之有關資料及報告等均應建立檔案,分類編號,
              妥慎管理。
  第二節  出納事務審核
    第十三條  出納事務審核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出納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二、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收支是否適時根據記帳憑證列
                  帳,其紀錄是否正確完備。
              三、分出納及櫃員收付款員,或駐外收付處人員,自出納
                  部門經領備用款項,是否依規定照手續辦理,每日營
                  業終了有無軋結並核對現金收付金額,連同結存現金
                  ,送交出納部門彙總軋結入帳。
              四、營業時間外收付款項,其處理手續及內部牽制是否健
                  全。
              五、週轉金撥付及其報支程序是否適當。
              六、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是否與帳面結存相符,週轉金
                  結存與未報銷單據之和是否與核定金額符合。
              七、應收應付票據是否如期提出交換及付出。
              八、庫存現金及週轉金有無以私人借據,票據或其他貸抵
                  充情事。
              九、存放行庫及同業是否與帳冊記載相符,如有不符,是
                  否編製調節表並呈送主管核閱。
              十、其他有關收支程序事項是否妥善。
    第十四條  審核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庫房之管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空白支票及其他保管品之保
                  管是否安全良好,有否作定期及不定期檢查,有無檢
                  查紀錄,檢查程序是否嚴密。
              二、庫房鑰匙及密碼是否分別掌管,庫房消防及安全設施
                  是否妥善。
  第三節  存款業務審核
    第十五條  支票存款業務審核注意事項如下:
              一、支票存款明細帳登記注意事項:
               (一) 控制合部帳卡,核計其餘額,是否與期準日日計表
                    列數相符。
               (二) 帳卡啟用有無經各級人員簽章,戶名帳號是否與戶
                    名備查簿相符。
               (三) 存入交換票據有否於收妥前予以抵用,付款時有否
                    詳核支票要件及注意是否為其所領用之支票。
               (四) 存戶領用支票,有否在帳卡上註明領用支票號碼,
                    結轉新頁時未用支票號碼是否併同轉列。
               (五) 存戶退票有否在帳卡上記載或另立專簿按戶序時記
                    載。
               (六) 保付支票或止付支票有否在帳卡上記載。
              二、開戶注意事項:
               (一) 有無編製存戶號碼簿及存戶目錄簿,其辦理情形是
                    否妥善。
               (二) 開戶是否均依「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三) 對新存戶有無實地調查並作成紀錄。
               (四) 印鑑卡內之印鑑,存戶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業登記
                    證照統一編號、地址、啟用 (註銷) 日期等項是否
                    填寫齊全,有否送經主管人員核章。
               (五) 開戶約定書、印鑑卡、申請書有無經由申請人親自
                    簽名。
              三、拒絕往來戶處理注意事項:
               (一) 原開戶是否依照「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辦理。
               (二) 各種書契是否經由各級主管蓋章,是否編號列管。
               (三) 核發空白支票是否依「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之規
                    定,是否憑「支票領取證」領用,並將領用支票號
                    碼登記備查簿及帳上備查。
               (四) 拒絕往來戶否依「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辦理。
               (五)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之存戶,是否立即將該
                    戶扣除罰款,違約金後之餘額轉入「其他應付款」
                    ,並以拒絕往來專戶列管。
               (六) 拒絕往來後存入或匯入款項,是否以「其他應付款
                    」列帳。
               (七) 退票或註銷退票情形是否已在帳卡上登記 (或專簿
                    記載) ,有否採行適當措施。
              四、空白支票管理注意事項:
               (一) 空白支票領用情形有無設簿登記,保管方式是否合
                    乎內部牽制原因。
               (二) 存戶是否憑出具之「支票領取證」領用空白支票,
                    領取證應加蓋原留印鑑,並經主管人員核准後發給
                    。
               (三) 空白支票之核發是否依「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之
                    規定辦理。
              五、帳務處理注意事項:
               (一) 領用之支票號碼有無登錄於帳眉上。
               (二) 新帳卡之啟用或過頁有無主管人員核章,新舊帳卡
                    間有無加蓋核章人員騎縫章。
               (三) 傳票有無經櫃員機印證,兩者內容是否相符。
               (四) 傳票有無加蓋現金收付或轉帳戳記,帳冊是否根據
                    傳票確實登記並經有關人員核章。
               (五) 各科目傳票借貸總額與各該科目日結單借貸總額是
                    否相符。
               (六) 每日營業結束後,帳卡、印鑑卡及其他重要會計紀
                    錄有無加以妥善保管。
               (七) 有無代客戶保管空白活存取款憑條,並代為由活存
                    轉入支票存款情事。
              六、支票掛失止付、印鑑更換、存款證明注意事項:
               (一) 支票掛失止付及註銷止付,其處理手續是否合乎規
                    定,如執票人申請止付並要求支付止付之票據金額
                    時,有無按照規定辦理。
               (二) 印鑑更換及存款證明之核發有無由客戶出具申請書
                    並經上級核准後辦理。
               (三) 存款證明有無浮濫核發情事。
              七、靜止戶處理注意事項:
               (一) 經過一定時間未有往來之存戶是否轉入靜止戶處理
                    ,其帳卡、印鑑卡是否另行抽存保管,靜止戶登記
                    簿之合計數是否與統制帳餘額相符。
               (二) 靜止戶恢復往來有無經過主管人員核准,情形特殊
                    者有無經過再查詢後始准恢復。
              八、存款管理注意事項:
               (一) 有無隨時注意支票存款之增減趨勢,並查明其原因
                    。
               (二) 有無不定時由非經辦人員寄發存款對帳單,對帳單
                    回單是否均經核對印鑑相符後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六條  存摺存款 (包括活存、活儲存、員儲等) 業務審核注意事
              項如下:
              一、明細分類帳卡登記注意事項:
               (一) 控制帳卡分組合計其總餘額,核對與總帳、軋計長
                    、以及日計表之餘額是否相符。
               (二) 帳務處理是否合乎規定。
               (三) 存入他行票據,是否待交換收妥後始准領用。
               (四) 核對傳票,傳票內容、存戶印鑑是否正確及各級人
                    員核章是否齊全。
               (五) 非員工或已離職員工,有無繼續以員儲存款科目立
                    戶。
               (六) 靜止戶之轉入、結清,恢復往來是否均經主管人員
                    核章,其合計數是否與總帳相符。
               (七) 員工存款存取頻繁者有否注意存取金額是否正常及
                    其流向與來源。
             二、 開戶及帳卡、印鑑卡管理注意事項:
               (一) 存戶是否以本名或法定名稱立戶。
               (二) 開戶時有否核驗身份證或其他證照。
               (三) 保管之空白存摺數量是否與登記簿存量相符。
               (四) 存摺、印鑑掛失止付,更換、補發等項申請書之整
                    理登載是否完備,管理是否妥善。
               (五) 每日營業結束後,帳卡、印鑑卡等重要單證有無妥
                    善保管。
               (六) 有無代客戶保管存摺及印鑑之情事。
             三、存款利息費用審核注意事項:
               (一) 以平均利率估算帳列利息費用數額是否合理。
               (二) 員工存款之額度及利率是否依規定辦理,離職員儲
                    存戶是否按規定辦理。
             四、印鑑更換、存摺補發及核發存款證明注意事項:
              (一) 印鑑更換、存摺補發及存款證明之核發等是否由客
                   戶填具申請書經主管人員核准後辦理。
              (二) 存款證明有無浮濫核發情事。
             五、靜止戶審核注意事項:
              (一) 久未往來存戶是否轉入靜止戶處理,其帳卡是否併
                   該期 (或年度) 結轉帳項、結清帳頁依帳號次序合
                   併訂冊保管,靜止戶印檻卡是否抽出另行保管,其
                   明細帳合計數是否與統制帳卡餘額相符。
              (二) 靜止戶恢復往來有無經主管人員核准。
             六、存款管理注意事項:
              (一) 各項活期存款科目餘額之增減有無隨時加以檢討,
                   並查明其變動原因。
              (二) 有無不定時由非經辦人員密發存款對帳單,抽對存
                   款餘額是否與帳列數額相符,回單是否均經核印鑑
                   相符後予以保管。
    第十七條  定期性存款 (含定期儲蓄存款) 業務審核注意事項如下:
              一、明細帳及收付交易審核注意事項:
               (一) 控制全部帳卡,核計其餘額,與總帳、日計表核對
                    是否相符。
               (二) 明細帳上之簽章是否齊全,收付交易是否經主管人
                    員核章,存戶資料記載是否完備。
               (三) 簽發存單是否換人覆核,各級人員核章是否完妥。
               (四) 存單有否連續編號,金額有否加蓋押數章。
               (五) 帳卡是否按期間、利率別分類編號列管。
               (六) 存單記載事項有無漏失,支付時有無查對存根聯或
                    戶備查簿。
               (七) 按月付息定存、帳卡上有無付息紀錄。
               (八) 自動轉是否依規定辦理。
               (九) 已付訖存單,其內容與明細帳、空白單登記簿是否
                    相符,明細帳卡保管是否妥善。
               (十) 存款到期轉存,未到期中途解約之手續是否合乎規
                    定。
              二、空白存單保管注意事項:
               (一) 空白存單之領用與保管程序是否合乎牽制原則,有
                    無設簿登記。
               (二) 未使用存單作廢,有無加蓋作廢戳記並設簿登記,
                    銷毀有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
               (三) 填製錯誤作癈之存單有無依規定辦理。
              三、利息費用審核注意事項:
               (一) 以分類平均利率估算各科目之利息費用是否合理。
               (二) 利息給付帳卡有無記錄,有否經主管人員核章。
               (三) 利息計付是否正確,中途解約、逾期轉存、提現等
                    是否均依規定辦理。
               (四) 利息費用傳票內容是否完妥,並與帳卡核對相符。
             四、存款管理注意事項:
               (一) 存單之質權設定與解除是否依規定辦理。
               (二) 有無隨時檢討定期存款增減趨勢,並查明變動原因
                    。
               (三) 有無不定時由會計人員核發對帳單並抽查是否與存
                    款餘額相符。
  第四節  授信業務審核
    第十八條  放款業務審核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類放款總分類帳科目餘額是否與各該明細分類帳戶
                  餘額合計數相符。
              二、放款帳戶是否按科目別編帳號,並分戶記載,利息紀
                  錄是否清晰。
              三、放款憑證金額與明細帳餘額是否相符。
              四、其餘有關放款申貸、徵信調查、核貨條件、擔保品、
                  放款約據、逾期催收及承受擔保品及覆審調查之審核
                  注意事項詳第十九條授信個案審核注意事項。
    第十九條  授信個案審核注意事項如下:
              一、放款申請之審核:
               (一) 放款申請否依照有關法令及內部業務規章規定程序
                    辦理。
               (二) 借款人及保證人徵信資料是否詳實。
               (三) 有關承辦人員之批註意見是否照辦。
               (四) 借戶申請資料,無論准駁,是否均分戶歸卷集中管
                    理。
              二、徵信調查之審核:
               (一) 財務徵信:借款戶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企業經
                    營、管理效能、獲利能力、產梢途及貸款額度是否
                    配合借款用途,有無實地勘查。
               (二) 信用調查:借戶債信、借款人及保證人有無退票或
                    不良紀錄,借戶與保證人之關係。保證人是否經過
                    財力、信用調查。
               (三) 借款用途:申請貸款資金用途是否正當。
               (四) 徵信資料:徵信資料是否完備並適時覆查,徵信報
                    告曾否作具體之分析與評審,有無流於形式。
              三、核貸之審核:
               (一) 放款審核,是否以徵信資料為核貸之主要依據。
               (二) 貸款之限及對象是否與法令及有關規定相符,借款
                    用途是否符合規定。
               (三) 放款額度有無逾越社員代表大會決議每一社員放款
                    最高限額,能否配合借戶償還能力。
               (四) 放款是否按照核准條件及有效期限辦理。
               (五) 借款人及關係債務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或為合法代
                    理。
               (六) 放款案件自申請開始至核准貸放,其時間否合理,
                    有無積壓情形。
               (七) 借款人與保證人有無相互保證借款情事。
               (八) 一再轉之授信案,是否有正當原因。
               (九) 核准貸放後,是否即刻通知借戶前來辦理有關手續
                    。
               (十) 各項放款撥付,收回及轉期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
               (十一) 各種放款透支,有無超過契約額度及期限。
               (十二) 分期撥付或分期收回之各種放款是否依約辦理。
              四、擔保品之審核:
               (一) 不動產與動產擔保
                    1.借款人提供之質押物有無糾訟,其價值是否穩定
                      ,是否易於處分。
                    2.擔保品數量,是否與擔保品收據存根所載相符。
                    3.擔保品除依例免保者外,有否投保足額保險,並
                      以本社為保險之受益人,保單正本及繳費收據有
                      無留存。
                    4.不動產擔保是否依法設定抵押權,有無受法令禁
                      止或限制擔保者。
                    5.不動產擔保之估價、核估放款值是否適當。
                    6.不動產擔保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及登記簿謄本內
                      容有關登載抵押情形是否完妥。
                    7.擔保品中之廠房機器部分是否辦妥抵押,是否易
                      於抵償處理。
                    8.擔保物、動產有無定期或不定期予以追蹤,實地
                      察看其操作、保養及變動情形,並作成紀錄。
                    9.以工礦財產擔保者是否已辦妥抵押權登記,處分
                      是否容易。
                   10.質物之質權設定,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11.質物之性質如何,是否易於保存、易於辨識、價
                      值是否穩定及易於出售等。
                   12.各種擔保品如有不足、變質或損壞時,是否隨時
                      催償貸款之一部分或全部,或追加擔保品。
                   13.有無設立擔保品登記簿詳細記錄擔保品異動情形
                      ,並交庫房保管。
                   14.同一標的物有無重覆抵押情形,第二順位以次之
                      抵押權是否可靠。
                   15.承受各種擔保品是否積極覓取對象予以處分,其
                      變現價款是否足敷抵付借款本息及有關費用。
                   16.擔保品之移轉佔有,調換或發還,是否依照規定
                      程定辦理,有否設簿登記,或附卷備查。
               (二) 存單擔保:
                    1.存單是否為本單位所開發之存單。
                    2.存單有無由原存款人於背面加蓋原留印鑑辦妥質
                      權設定並註明「質權設定」字樣。
                    3.存質質借是否按規定之成數貸放。
                    4.質借期限有無超過原存單到期日。
                    5.貸放利率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三) 股票擔保:
                    1.質權設定通知書所載股票種類、號碼、張數、金
                      額是否與設定質權之股票記載相同,有無向發行
                      公司辦妥質權設定手續。
                    2.空白過戶申請書及委託書有無經提供人加蓋原留
                      印鑑。
                    3.股票鑑價是否依照規定辦理,貸放後有無隨時注
                      意市價變動並據市會核計押值是否足敷貸款金額
                      ,押值不足時有無迅洽增提擔保品或收回部分貸
                      款。
                    4.借款人有無以其本公司股票申請質借情事。
               (四) 其他:
                    1.擔保品由第三者提供者有無由該第三者連帶保證
                      。
                    2.公司組織提供其資產為他人擔保者有無查明其合
                      法性,即除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其業務者外,
                      不得為任何人保證。
                    3.其他有無違反本社擔保品處理辦法情事。
              五、借據、約據或憑證之審核:
               (一) 各種放款書據,憑證是否完備並依規定程序報經核
                    准辦理。
               (二) 有無塗改、誤填及修改,並在修改處加蓋圖章齊全
                    。
               (三) 借款人及保證人之簽章是否真實,有無實地對保,
                    並由對保人簽章。
               (四) 授信之各種權利憑證,是否徵取齊全,並設簿登記
                    。
              六、利息及違約金之審核:
               (一) 授信之利息及逾期違約金是否按規定計收。
               (二) 放款利息計算有否換入覆核,並製發利息收據交客
                    戶收執。
               (三) 帳列利息,是否依據傳票登記。
               (四) 借款人繳付利息有無誤填、漏列或付息日不連續情
                    形。
               (五) 透支積數計算有無不妥,利息收入有無換人覆核。
              七、逾期催收及承受擔保品之審核:
               (一) 逾期及催收款項有無密切注意催討並作紀錄備查。
               (二) 逾期放款經催收而未償還時,有否向借款人及連帶
                    保證人依法訴追或處分擔保品。
               (三) 借款人及保證人均無財產可供執行時,有否向法院
                    申請發給債權憑證。
               (四) 逾期放款之催收或處分擔保品,是否作適當處理。
               (五) 經依法訴追確定一時無法收回之放款,有否依規定
                    轉列呆帳,轉列呆帳後有否注意時效繼續催收。
               (六) 擔保品經由信用社強制管理時,有否作適當處理,
                    所支付之各項有關費用,是否併入債權。
               (七) 承受及出售擔保品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八) 承受擔保品售價收入,不足收回成本時,有無作適
                    當之處理。
              八、覆審調查:
               (一) 授信個案業務處理程序,是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二) 授信各項擔保物之鑑定與確保債權手續是否完備。
               (三) 借戶及關係人之徵信資料,內容是否詳實並注意隨
                    時更新。
               (四) 客戶資金用途,償還計畫是否切實遵照契約規定辦
                    理。
               (五) 授信能否按期償還,對到期申請展期之客戶,其未
                    能清償之理由及轉期期限是否正當,擔保品有無跌
                    價,保證人是否同意轉期。
               (六) 對於具有不當風險,不良品質或不尋常徵兆之授信
                    ,在未延滯前,是否已將檢討所得之具體意見,向
                    上級主管人員提出報告,以便適時採取對策。
               (七) 對於已發生延滯之授信,有否迅速檢討,積極催討
                    ,並適時採取有效安全措施。
               (八) 債權、物權之憑證有無依規定送出納保管。
               (九) 徵信、授信資料有無齊全並依規定分別建檔。
               (十) 客戶承諾事項有無設簿登記並督促客戶履行,客戶
                    無法履行時,有無採取適當措施。
    第二十條  票據貼現業務審核注意事項如下:
              一、貼現客票之張數與金額是否與帳簿登載相符。
              二、每次票據貼現是否均附有票據貼現申請書。
              三、貼現票據是否有合法商業發票等證件,證明其為合法
                  交易產生之票據。
              四、票據貼現有無事先簽妥契約,核定額度,有無超過核
                  定額度情形。
              五、貼現息是否按規定先行扣收。
              六、申請貼現之票據,背書是否連續。
              七、客票融資是否可望收回。
  第五節  會計事務審核
    第二十一條  會計事務審核注意事項如左:
                一、傳票內容之審核:
                 (一) 會計科、子目之運用是否適當,有無誤用情形。
                 (二) 傳票是否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編製,單據金額是
                      否與傳票相符。原始憑證不附入傳票保管者,是
                      否已由經管人員簽章註明。
                 (三) 傳票張數、金額是否與科目日結單列數相付,歸
                      類有無錯誤。
                二、傳票整理之審核:
                 (一) 傳票及其附件是否已由有關人員簽章。
                 (二) 傳票簿是否按規定科目順序裝訂成冊,並逐張加
                      以編號。
                 (三) 已裝訂成冊之傳票簿送庫保管時,是否隨時登記
                      日錄簿,保管是否妥善,借閱傳票有無按規定辦
                      理。
                三、帳簿及報表整理之審核:
                 (一) 帳簿啟用有無經各級人員簽章。
                 (二) 傳票記載是否清晰,過頁、結轉、劃線、空白作
                      廢、錯誤更正及換新帳簿等手續是否依規定辦理
                      。
                 (三) 總分類帳是否依據各科目日結單登記。
                 (四) 送庫保管之帳簿是否隨時登記目錄簿,保管方法
                      及存放地點是否妥善。
                 (五) 帳簿結轉手續是否妥善。
                 (六) 各種表報之編號、裝訂及保管是否妥善。
                四、會計檔案管理之審核:
                 (一) 傳票、帳簿、報表是否設置專用庫房保管,存放
                      地點及保管方法是否妥善。
                 (二) 傳票、帳簿、報表裝訂成冊後是否依規定編號並
                      按類別、年度別存放。
                 (三) 傳票、帳簿、報表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逾
                      期保管之傳票帳表是否依照規定程序銷燬。
                 (四) 各部門如需調閱傳票、帳簿、報表時,是否依照
                      規定程序辦理。
  第六節  其他事項審核
    第二十二條  匯兌業務審核注意事項如下:
                一、匯出匯款之審核:
                 (一) 匯出匯款明細帳款餘額合計與總分類帳科目餘額
                      是否相符。
                 (二) 各種匯款有無按匯款種類分別編列匯款號碼及押
                      碼。
                 (三) 電匯發話人或票信匯之簽章人與編列押碼人員是
                      否分由不同人員擔任。
                 (四) 解匯單位寄送之解款報單是否隨時轉帳,並於匯
                      款帳款註明解訖日期。
                 (五) 匯出匯款久未付解者,有無向解匯單位查詢原因
                      。
                 (六) 空白匯票支票有無加以妥善管制。
                 (七) 匯款支票掛失,有無比照支票掛失止付辦法有關
                      規定辦理。
                 (八) 匯款人由申請退匯是否依規定辦理。
                二、匯入匯款之審核:
                 (一) 電匯接話人及票匯、信匯記帳人與押碼驗核人是
                      否分由不同人員擔任。
                 (二) 匯款解付有無核對匯出單位印鑑及核算押碼是否
                      相符。接到委託書後,有無隨時登載匯入匯款簿
                      。
                 (三) 匯款解付後,有無即於匯入匯款簿上註明解訖日
                      期,付款報單及有關憑證有無於當日寄送匯出單
                      位。
                三、通匯往來之未達帳是否隨時查明原因並予銷帳。
                四、代收票據之審核:
                 (一) 保管中票據金額及託收中未收代收款帳所列各筆
                      金額之合計,與日計表列數是否相符。
                 (二) 代收票據是否依規定手續辦理,收妥當日是否已
                      以應收代收款及受託代收款科目轉帳。
                 (三) 託收票據退票有無即刻通知客戶領回,久未領回
                      者有無以掛號信件再通知客戶領回。
                 (四) 代收票據有無設簿序時記載。
                 (五) 代收保管票據是否均按期提示,並如期全額存入
                      委託人帳戶。
                 (六) 客戶領回代收票據有無照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應收、預付款項審核注意事項如下:
                一、應收、預付明細帳餘額是否與總分類帳各該科目餘
                    額相符。
                二、各種預付、應收科目列帳帳目是否適當。
                三、各種預付、應收款項有無隨時整理銷帳,沖帳有無
                    錯誤。
    第二十四條  預收、應付款項審核注意事項如下:
                一、預收、應收款項各子目明細帳餘額合計是否與總分
                    類帳各該科目之餘額相符。
                二、預收、應付款項科目列帳帳目是否適當。
                三、預收、應付款項有無隨時整理銷帳,沖帳有無錯誤
                    。
    第二十五條  代售證券審核注意事項如下:
                一、代售證券是否為政府核准發行之證券。
                二、代售證券有否與委託機關訂立契約,約定雙方權責
                    是否明確。
                三、代理經售手續是否符合約定。
                四、代售證券之收付保管程序是否縝密。
                五、存庫代售證券之種類、面額、數量及號碼是否與有
                    關帳簿記載相符。
                六、代理經售證券應收之手續費是否按規定計收。
    第二十六條  證券投資審核注意事項如下:
                一、證券投資事前是否經過分析,有否投資於尚未上市
                    之證券。
                二、買賣證券種類、金額及單價有否經主管人員核准,
                    價格是否適當,有無與現行法令抵觸情事。
                三、買入證券是否按成本價格列帳。
                四、買入記名證券登記過戶手續是否完備。
                五、保管中證券種類、面額、數量、號碼及所附息票是
                    否與帳冊記載內容相符,保管是否妥善。
                六、附有息票之證券有無按期兌領利息入帳。
                七、出售證券是否按成本價格入帳,並將損益轉列「買
                    賣票 (債) 券損益」。
                八、以有價證券抵繳其他保證時,是否以抵繳科目列帳
                    。
    第二十七條  保管箱業務審核注意事項如下:
                一、租用人有否簽訂「保管箱約定書」,有無簽蓋印鑑
                    卡,其使用方式是是否註明清楚。
                二、租用人是否一次繳足租金及保證金並製票入帳。
                三、保管箱副鑰匙是否會同承租人加封後送出納保管。
                四、租用人間箱是否依規定手續辦理,每次開箱有否於
                    出租保管箱分戶帳記錄。
                五、租用人續租是否於到期前續付租金並辦妥續租手續
                    。
                六、逾期未續租者其處理措施,是否妥善。
                七、退租手續是否符合規定。
                八、租用人遺失鑰匙是否依規定手續辦理後再用副鑰匙
                    開啟。
                九、租用人申換更換印鑑 (遺失舊圖章申請更換新印鑑
                    ) 是否依照規定手續辦理。
                十、租用人亡故,經由各利害關係人議定開箱辦法,是
                    否依照規定手續辦妥後會同開箱。
                十一、庫房管理是否妥善。
    第二十八條  各項費用審核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項費用科目明細帳餘額是否總分類帳科目餘額相
                    符。
                二、有無編列費用預算,各項費用是否依預算嚴格控制
                    支用,費用報支程序及支付標準是否均符規定。
                三、各項支出是否按其性質,適當區分為資本支出及費
                    用支出列帳。
                四、費用單據及憑證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
                五、費用開支是否依照授權範圍辦理。
                六、預付費用與遞延費用之劃分是否適當。
    第二十九條  財產審核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種財產明細帳餘是否與總分類帳餘額相符。
                二、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之支出,是否列有預算,
                    是否與原定用途符合,支出金額是否在預算範圍內
                    ,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三、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之財物,辦理招標、比價或議
                    價,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辦理,財物購置或營繕工程
                    完工是否依照規定程序驗收,如發現數量、品質、
                    規格等與約定不符時,是否依照契約或有關規定處
                    理。
                四、財物報廢處理程序是否合於規定,廢品是否及時予
                    以處理。
                五、固定資產之變賣,其手續是否完備,其價格是否適
                    宜。經辦變賣財物人員是否有主持驗交工作。
                六、財產分類帳及編號是否依照規定辦理,房地產紀錄
                    、契約、登記是否安全。
                七、各種財產之保管、使用及維護是否妥善。
                八、各種財產是否依財產性質酌辦保險。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