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第七十五條釋疑及應遵循事項(104.07.27金管銀法字第1041000389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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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法第七十五條所稱「自用不動產」,包括行舍、營業用倉庫及經本
    會依同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核准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其餘均屬「非
    自用不動產」。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