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第七十五條釋疑及應遵循事項(104.07.27金管銀法字第1041000389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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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銀行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股子公司前所購買之自用不動產
    ,金融控股公司基於經營綜效考量,由銀行出租予其金融控股公司母
    公司或該母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其他子公司使用並收取合理對價時,
    不受第三點自用比率之限制。但應計入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三項投資非
    自用不動產之限額規範。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