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應注意事項(105.06.21金管銀外字第1055000222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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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之服務對象,以下列為
    限:
(一)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專業機構投資人。
(二)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三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高淨值投資法人,及該法人持股百分之百之境
      外子公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