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應注意事項(105.06.21金管銀外字第1055000222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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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應檢視所提供資訊及
    諮詢之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相關商品內容與風險資訊,確實傳遞予服
    務對象,以利其評估是否符合風險承擔能力。
    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應留存相關紀錄,並
    應要求境外機構須配合本會及中央銀行監理要求及時提供相關交易資
    訊。
    銀行對於所提供資訊及諮詢,倘造成任何糾紛,應協助處理爭議。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