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應注意事項(105.06.21金管銀外字第10550002220號令修正)
   8   
八、銀行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應配置適任業務人員
    至少三人。
    前項業務人員之資格,應符合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
    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所定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人員之條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