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112.06.08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428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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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信用卡業務機構應設立隸屬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以獨立超然之精
    神,執行稽核業務,並應至少每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視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設置適當職級
    之稽核主管,綜理稽核業務。稽核主管應具備領導及有效督導稽核工
    作之能力,且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
    稽核主管之聘任、解聘或調職,應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
    同意後為之。內部稽核單位之人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
    考核等,應由稽核主管簽報,報經董事長核定後辦理。但涉及其他管
    理、業務單位人事者,應事先洽商人事單位轉報總經理同意後,再行
    簽報董事長核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