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112.06.08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428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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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信用卡業務機構應依據發卡量、特約商店家數、業務量、管理需要
      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
      ,以超然獨立、客觀公正之立場,執行其職務。
      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檢查經驗;或大專院校畢業、高等考試或相
        當於高等考試、國際內部稽核師之考試及格並具有二年以上之金
        融業務經驗;或具有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曾任會計師事務
        所查帳員、電腦公司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二年以
        上,經施以三個月以上之信用卡業務及管理訓練,視同符合規定
        ,惟其員額不得逾稽核人員總員額之三分之一。
  (二)最近三年內應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其因他人違規或違法所
        致之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三)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時,應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
        ,或一年以上之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前二項之規定,
      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二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
      ,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