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112.06.08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428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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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內部稽核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與職掌,並編撰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及
        工作底稿,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對內部控制制度各項規定與業務流
        程進行評估,以判斷現行規定、程序是否已具有適當之內部控制
        ,各單位是否切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執行內部控制之效益是否合理
        等,並隨時提出改進意見。
  (二)督導各單位訂定自行查核內容與程序,及各單位自行查核之執行
        情形。
  (三)擬訂年度稽核計畫,並依各單位業務風險特性及其內部稽核執行
        情形,訂定對各單位之查核計畫。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督促各單位辦理自行查核,並由內部稽核單位覆
      核各單位之內部控制自行查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
      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董事會、總經理、稽核主
      管及法令遵循主管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
      度聲明書之依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