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112.06.08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428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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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信用卡業務機構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
      法令遵循制度未落實、對金融檢查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
      善辦理情形或內部稽核單位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肇致重
      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內部稽核人員發現重大弊端或
      疏失,並使所屬信用卡業務機構免於重大損失,應予獎勵。
      信用卡業務機構各單位發生重大缺失或弊端時,內部稽核單位應有
      懲處建議權,並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充分揭露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
      失職人員。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