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112.06.08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428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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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將內部稽核報告交付監察人查閱,除主管機關另
      有規定外,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報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