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112.06.08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428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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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於充任前均應分別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
      所舉辦之相關稽核人員研習班一期次以上,並取得結業證書。
      內部稽核人員(含稽核主管)每年應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
      或所屬信用卡業務機構自行舉辦之信用卡相關業務專業訓練,其最
      低訓練時數,稽核主管應達十小時以上,其餘內部稽核人員應達十
      五小時以上。當年度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
      訓練時數。
      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信用卡相關業務專業訓練時數不得
      低於前項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每年訂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依各單位之業務性
      質對於自行查核人員應持續施以適當查核訓練。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確認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符合本注意事項規
      定,該等確認文件及紀錄應留存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