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112.06.08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428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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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信用卡業務機構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
      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主
      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以書面
      交付監察人核議,並作成紀錄。年度稽核計畫並應經董事會通過;
      修正時,亦同。
      前項提交稽核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編列說明、年度稽核重點
      項目、計畫受檢單位、查核性質(一般檢查或專案檢查)、查核頻
      次與主管機關規定是否相符等,如查核性質屬專案檢查者,應註明
      專案查核範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