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112.06.08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428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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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各業務、財務、資產保管
        及資訊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及一次專案自行
        查核。
        各單位辦理前項之自行查核,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非原經辦人員
        辦理並事先保密。
        第一項自行查核報告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查核報告及相關
        資料至少留存五年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