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112.06.08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428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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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與內部單
        位自行查核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
        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
        情形,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監察人,並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
        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