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112.06.08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428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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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信用卡業務機構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內部控制制
        度執行情形,由董事長、總經理、稽核主管及法令遵循主管聯名
        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事會通過,於每會
        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信用卡
        業務機構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外國信用卡公司之聲明書應由經理人、稽核主管及法令遵循主管
        等三人出具,且該聲明書無需經董事會通過。
相關圖表:附表:_______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PDF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