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112.06.08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428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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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信用卡業務機構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
        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主管機關若發現信用卡業
        務機構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
        信用卡業務機構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